墨无缝钢管反规避调查:中方完胜

2012-08-16 08:28 来源: 我的钢铁网

2012年8月2日,墨西哥经济部发布公告,由于应诉方提供的强有力证据证明其并不存在规避行为,墨西哥TAMSA公司撤销了对原产于中国的无缝钢管开展反规避调查的申请,墨西哥经济部决定终止该反规避调查。这是中国出口企业首次应诉墨西哥对华反规避调查并获得胜诉结果。这一胜诉保住了无锡市相关涉案企业辛苦开拓的墨西哥市场,也为全体中国无缝钢管出口企业保住了这一市场,为中国企业应诉外国对华反规避调查积累了经验,树立了积极应诉、勇于胜诉的典范。

艰难应诉

此案源自2012年1月26日,墨西哥发布公告,应墨西哥TAMSA公司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无缝钢管发起反规避调查。2009年9月4日,墨西哥应TAMSA公司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无缝钢管发起反倾销调查,涉案中国企业无一应诉;墨西哥当局根据TAMSA公司单方面提供的证据,于2011年2月24日裁定对4个税号下的原产于中国的无缝钢管征收反倾销税。该反倾销税令生效后,中国企业被迫大幅度减少了这4个税号下的产品对墨西哥的出口。

反倾销规避,是指一国出口的商品被另一进口国征收反倾销关税的情况下,出口商将受反倾销税令制约的产品的零件运至进口国组装,或运至第三国组装后再出口到进口国,或对产品作轻微改变后出口到进口国,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不缴或少缴反倾销税将产品出口到进口国。反规避调查是指进口国为了防止出口商采用上述方法逃避反倾销制裁,向有规避行为的出口商征收反规避税而进行的调查。

之前由于在无缝钢管反倾销原案调查中没有中国出口企业应诉,因此,TAMSA公司轻松地在反倾销原案调查中获得全面胜诉。墨西哥调查当局几乎完全接受了该公司的各项请求,作出了征收高额反倾销税的最终裁决。

而今,如果在反规避调查中也没有涉案中国企业应诉,墨西哥方面有望再次取得胜诉。而此次反规避调查涉及15个税号,几乎涵盖了中国对墨西哥无缝钢管出口的全部产品型号,这意味着中国企业将完全丧失墨西哥无缝钢管出口市场。

在此背景下,经过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等组织的引导推动,一家来自无锡市的钢铁公司终于表示愿意主动应诉,成为本次反规避调查的唯一应诉方。

终获胜诉

经过代理律师和应诉公司的研究分析,一方面按照墨西哥当局调查问卷的要求和期限,积极完成了调查问卷和应诉材料提交,证明应诉方出口的产品没有任何反倾销规避行为。另一方面,则充分调动墨西哥律师资源、墨西哥进口商积极性、进口产品用户积极性和中国商务部驻墨西哥商参处力量,在应诉听证会上,找到并牢牢抓住三个法律关键点进行辩论。首先,中方代理律师指控墨西哥TAMSA公司申请发起反规避调查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TAMSA公司在其申请书中指控中国涉案企业将原案反倾销税令4个税号下的产品作为反规避调查涉及的11个税号下的产品进口到墨西哥,规避了反倾销税令。中方代理律师指出,这种行为即使存在,也不属于墨西哥反规避法律条款规定的规避行为,因此,不能够据此发起反规避调查。TAMSA公司的代理律师则引用该条款中的最后一个分条款“任何其他因未缴反倾销税……而造成的规避行为”,支持其对中方的指控。这样的分条款在法律上被称为“兜底条款”。中方代理律师指出该“兜底条款”不适用于本案的情形,并根据墨西哥法律体系是“案例法”的特点,引用墨西哥最高法院1996年对使用墨西哥反垄断法中的“兜底条款”的判决,支持中方观点。墨西哥最高法院在那个案件中拒绝对“兜底条款”作广泛的解读,拒绝根据“兜底条款”将不属于垄断的行为归属于反垄断法管辖。

其次,中方代理律师认为,即使存在TAMSA公司指控的事实,造成这一事实的责任也不应当由中国企业承担,因为中国出口产品到达墨西哥海关,按照墨西哥海关哪一个税号请海关申报并纳税,不是由中国出口企业决定的,而是由墨西哥进口商决定并经过墨西哥海关审核批注的。因此,TAMSA公司不应当据此申请对中国出口企业发起反规避调查,而应当按照墨西哥的法律对墨西哥进口商或墨西哥海关提出指控或申请复核。

最后,中方应诉企业的产品与TAMSA公司的产品不是同类产品,没有竞争关系,TAMSA公司既没有资格也没有必要将没有竞争关系的产品作为反规避调查的涉案产品。

尽管中方只有一家企业应诉,但其在听证会上的积极抗辩,也使TAMSA公司难以应对,最终在2012年7月25日,墨西哥最终调查当局接受了中方的抗辩意见,并且认为此次反规避调查本不应发起,终止了反规避调查。

该案是中国首次应诉墨西哥反规避调查。可以说,该案的胜诉对我国出口企业应诉其他国家的反规避调查具有指导意义,而在经济低迷、国际贸易仍不景气的国际大环境下更显得难能可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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