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就韩美油井钢管反倾销措施案发布专家组报告

2017-11-21 09:33 来源:我的钢铁网 更多历史数据,上钢联数据

2017年11月14日,世界贸易组织WTO就韩国诉美国对韩油井钢管反倾销措施案(DS488)发布专家组报告,详细内容,请参见WT/DS488/R。

该案专家组作出以下裁决:

1.支持韩国的部分主张,认定美国存在以下行为:(1)违反《反倾销协定》第2.2.2条规定,因为美国商务部未根据韩国应诉方的国内同类产品销售的实际数据来计算韩国应诉方涉案产品结构价格的利润额;(2)违反《反倾销协定》第2.2.2(i)款和第2.2.2(iii)款规定,因为美国商务部依据对“同类产品”的狭义定义认定其不能根据《反倾销协定》第2.2.2(i)款计算结构价格的利润额及根据第2.2.2(iii)款计算利润上限。(3)违反《反倾销协定》第2.2.2(iii)款规定,因为美国商务部未能按该条款要求计算和适用利润上限,进而未能使用合理的利润额推定韩国应诉企业涉案产品正常价值,因此违反《反倾销协定》第2.2条规定;

2.认定韩国未能有效证实美国推定韩国NEXTEEL涉案产品出口价格的方法违反《反倾销协定》第2.3条规定及其它13个做法违反WTO相关协定。

3.对韩国关于美国商务部未能基于Tenaris财务报表中的利润率使用合理方法计算韩国应诉企业结构价格利润率的做法违反《反倾销协定》第2.2.2(iii)规定等5个主张不予裁定,因为这些主张内容不属于专家组审查范围。

4.由于美国商务部就该案发回重审的裁决内容不在专家组审查范围内,故不审查韩国与之相关的主张。

5.在审查韩国关于美国未能基于韩国国内同类产品在第三国市场销售的实际数据推定韩国应诉企业涉案产品结构价格的利润的做法违反《反倾销协定》第2.2.2条规定等3个主张时,专家组运用司法经济原则。

6.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3.8条的规定,在违反所适用协定项下义务所采取的措施应被推定为自始无效或减损的行为。本案中违反《反倾销协定》的措施造成韩国利益受损。

7.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19.1条建议美国采取措施,使其符合《反倾销协议》所规定的义务。

韩国于2014年12月22日向WTO申请启动与美国磋商程序,双方于2015年1月21日展开磋商但未能达成一致,韩国于2015年2月23日向WTO申请的专家组在2015年3月25日成立。中国、欧盟和土耳其等作为第三方参与该争端。


资讯编辑:周小桐 0791-88385128
资讯监督:朱红飞 0791-88385146

免责声明:Mysteel力求使用的信息准确、信息所述内容及观点的客观公正,但并不保证其是否需要进行必要变更。Mysteel提供的信息仅供客户决策参考,并不构成对客户决策的直接建议,客户不应以此取代自己的独立判断,客户做出的任何决策与Mysteel无关。本报告版权归Mysteel所有,为非公开资料,仅供Mysteel客户自身使用;本文为mysteel编辑,如需使用,请联系021-26093490申请授权,未经Mysteel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传播、发布、复制本报告。Mysteel保留对任何侵权行为和有悖报告原意的引用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利。


[查数据、做研究,上钢联数据]

相关文章

钢铁资源

请输入关键字,如品名、公司名、规格、材质、钢厂、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