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时评】地方无权出台条例要求银行“不停贷抽贷”

民营经济要鼓励并支持其发展,但政策上的”过犹不及”恐怕不是好事。3月19日,“广州拟进一步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新闻引爆。据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消息,《广州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日前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文中第八条提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增强金融支持的稳定性,不随意停止发放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内容引发不小争议。

在当前“全力拼经济”的大背景下,地方从扩大内需、增强内生动力的角度出发,不惜余力为民营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的决心可以理解。但通过专门以公开的法规、政策、条例等方式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随意停贷抽贷“,笔者认为这是值得商榷的,甚至可以说是不妥的。

为何这么说?首先,《商业银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央行去年发布的《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也明确提出,地方不得违反规定干预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等事项。而发放和收回贷款明显属于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的范围,按照下位法不能和上位法相违背的原则,地方如果出台”银行业金融机构不随意停贷抽贷“的条例,显然是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直接冲突的。

其次,此次征求意见的条例中关于“随意停贷抽贷”的界定过于模糊,易成为地方给金融机构“扣帽子”的依据。银行是独立经营的实体,遇到风险时独立判断并收回贷款是其应有权利。从过往经验看,一些引发争议的“停贷”、“抽贷”主要有两种情形:其一是宏观和产业周期发生了意外变动,导致信息不充分不透明,银行在无法判断风险的情况下集体审慎;其二是地方上此前给予了过多的鼓励政策,导致银行在相关领域过度授信,最终在外部环境变化的情况下出现风险。

这两种情况地方其实都大有可为,只是前者考验财力,能否有足够能力给区域内有潜力的企业托底并引导金融机构介入;后者则考验定力,能不能戒掉短期GDP的冲动不对相关产业“拔苗助长”,给其充分的成长时间,并赋予金融机构更加安全的业务边界。

从历史经验来看,地方干涉银行机构贷款流向的做法有过惨痛教训,其实质是金融机构丧失独立性,成为了地方的”第二财政“。近年来多家地方中小银行出现的风险事件,也证明如果没有独立性,只会出更大的问题。选择什么样的企业放贷、是否决定续贷应当依据银行自身的风控体系做出专业判断,不能由行政命令或地方条例来决定。可以进行引导甚至为优质民企提供补贴,但绝不能越俎代庖干涉金融机构的运作,这方面的苗头应尽早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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